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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有关规定

作者:admin 2022-02-16 11:10:35 点击量:

第一条  为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,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质量,构建职业道德教育、治理商业贿赂的常态长效机制。根据卫生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》、《海南省卫生系统文明单位建设实施细则》和《海南省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守则》的有关要求,结合医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职工医德档案工作实施细则。

第二条  医德档案工作由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,办公室负责落实和进行日常管理。

第三条  各科室负责做好本部门的医德档案材料收集、记录和基础管理工作。办公室负责做好全院医德档案材料的收集、汇总和医德档案的建立、完善等日常工作。

第四条  医德档案工作实行管理责任制,确保工作落到实处。 

第五条  建立医德档案的对象为医院全体在职医务人员。为全面推进我院精神文明建设和行风建设,医德档案的实施同时涵盖全体行政与后勤在职职工。

第六条  职工医德档案主要包括以下方面:

(一)接受职业道德规范和医学伦理知识培训情况。

(二)开展文明规范服务、改善服务态度、使用文明语言、尊重病人权益等情况。

(三)各级奖励荣誉及先进事迹和病人表扬。

(四)病人投诉及核查情况。

(五)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情况。

(六)收受或拒收“红包”和商业贿赂情况。

(七)参与社会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情况。

(八)其它能够反映本人医德状况的材料。

第七条  院办每月对全院各部门精神文明建设、医德医风、患者意见反馈情况等进行抽查,并记录汇总。

第八条  各职能处室每月对本部门医德医风、病人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检查,并记录。

第九条  院办、医务、护理、院务、人事、总务等部门,每季度对所属处科室医德医风工作进行一次考评考核,并记录在案。如需奖罚,提请院精神文明考核小组讨论决定。

第十条  院办小组每年2次对全院医德医风、精神文明建设情况进行综合检查与考核,院办记录在案。

第十一条  通过落实医德医风各项规定及院内外其他相关监督措施,为职工年度考核工作提供可靠依据。

(一)院内监督措施:

1、院内设立举报电话、意见箱。

2、院BBS网系统设立书记、院长信箱及职工论坛。

3、设立院长接待日制度。

4、其他渠道的监督。

(二)院外监督措施:

1、聘请医德医风社会监督员。

2、对出院病人发放征求意见表。

3、每季度召开工休座谈会或主动到区以上单位征求意见1次。

4、每年到市卫生系统纠风办征求意见1次。

5、其他渠道的监督。

第十二条  建立职工医德档案是深化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有效抓手,是推进医德医风教育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建设的有形载体,是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、促进医院精神文明建设,加强单位内都管理的重要条件,是医务人员绩效考核、岗位聘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。

第十三条  每年度由院领导小组对职工医德情况进行评定,医德分优秀、合格、基本合格、不合格(连续两次基本合格将被评定为不合格)四个等次。

第十四条  院办在每年职工年度考核时,将已汇总的职工个人医德档案反馈给各处科室,并同时向院办领导小组及院考核小组提供相关材料,为职工年度考核等次的评定及文明科室评选提供依据。

第十五条  医德评定统一纳入对职工的年度考核。职工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医务人员,其医德评定必须为优秀者。

第十六条  岗位聘用、职称晋升者前一年度医德评定必须达到合格以上,岗位聘用、职称晋升时,在同等条件下医德评定为优秀等次者具有优先权。年度医德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受到2次以上处罚者,取消当年职称晋升、提干资格,同时在下一年度岗位聘用中将低聘一级。

第十七条  年度医德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受到2次以上处罚者,将影响当年所在部门先进科室的评选。

第十八条  对收受“红包”、商业贿赂等行风问题,经查实者实行一票否决制,取消当年评优、评先、评职称资格或者缓聘、解职待聘,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、政纪处分。凡触犯法律者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第十九条  对严格遵守医德规范、医德高尚、事迹突出的个人,予以表彰奖励。(院办记录在案)

第二十条  对评出的先进集体、优秀职工、文明职工,予以表彰奖励。(院办记录在案)

第二十一条  有关奖励标准(院办记录在案)

(一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奖20—500元:

1、科室或个人受到病人及家属好评,获得锦旗或牌匾者。

2、主动为病人、集体做好事及拾金不昧等事例突出者,经院考核小组讨论同意。

3、凡遇患者无理取闹,仍能以礼相待,冷静对待,坚持工作,事例典型者。

(二)拒收红包者及将难以谢绝的礼品、钱物按时上交者,按院有关规定给予奖励。

(三)在医德医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,由院考核小组研究决定奖励标准。

第二十二条  对于违反医德规范、廉洁行医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人员,按照《医院精神文明考核奖惩条例》处罚。(院办记录在案)

第二十三条  投诉信箱:zl@xpjkyy.cn,投诉咨询电话:0898-67489653

第二十四条  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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